2013年4月,湖北荆州人刘某以江陵县河山修理局投标名义中标,与钟祥市水电工程所协商出资建设中标标段名义工程。 工程完工后,由钟祥市水电站支付工程款。 在开工过程中,刘先生将名目繁多的广西讨债公司硬水渠、碎石路等个人工程转包给江陵县人小张,与小张协商垫付资金,工程结束后,由钟祥市水电工程处间接转账给小张。 了结后,张某拿着江陵县人事检察院寄来的山西清债公司抚恤处理状,发现钟祥市水电工程所的王某索要18万元工资和30万元资料,王某以手续不全为由中断。
2015年2月4日,临近元旦,张某决心故意讨债,并向敌李某、文某寻求协助。 时代,张先生也同时喊刘先生,谎称协商会计事项,强行扣押刘先生,并把手机拿走,不让刘先生与外界发生关系。 2月5日,张某、李某、文某胁与刘某驱车来到钟祥市水电站,将准备下班的王某逼入车内乱,逃向随州方位。 途中,小张多次将小李、小文毒打小王,并强迫小王立即支付工资和资料费共计48万元。 下午2点,收到汇款的小张带着小王去县里,小王随便挂了。 随后,小张也借了刘先生的手机回家。
为了讨债,采用了违法逮捕他人的设施,结果钱没有到,但事先讨债的一行人因对司法的罪名被判决了。 钟祥市检察院提出,为了会计,必须通过一般的司法途径。 政府不能强迫人民反向采用遵守法律的方式。 不这样做的话,就无法补偿损失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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