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门收帐公司:为了借钱他带着儿子和敌人违法逮捕他人

讨债员2022-12-10481

2015年10月14日中午,原告柳某彬以襄城县山头店乡姚某欠其父亲柳某10万元债权并强力归还为由,在襄城县北产业区宏林钢结构工地阻止内乱,将姚某驾驶的宁夏清债公司一汽佳星轿车列为典型品质。 向姚某家索要车号仍未果,柳某彬就唆使敌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凡,开车强行将姚某带到襄城县湛北乡东南方位山上,通过脱衣服赤脚走矿渣路、逼酒等形式向姚某逼酒经过法医鉴定,姚某的伤口仅为轻伤。 2016年6月7日,柳某凡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。 6月8日,铁某主动自首。 最终,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为提供债权而违法提起他人擅自,具有殴打、羞辱情节,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逮捕罪。 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凡联合有意违法,且联合非法中,共同参与、相互拉拢,均发生重要感化,为正犯。 铁某、柳某违法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属自首,从轻处罚。 柳先生积极地为加害者进行补偿,被告五原受到加害者的宽容,从轻处罚。 根据刑法规定,原告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均犯违法逮捕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 原告柳某犯违法逮捕罪,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,并宣布缓刑1年。 法官指明了年夜家:违法逮捕不是保护讨债设施、权力的合理途径。 首先,在日常生活中,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遵循虚伪诚信标准,一旦出现积弊,应当采用深思熟虑、诉讼等合理途径进行收拾,不应当选择违法设施强制讨债。 其次,当事人应当普及自己的法制认识和自我庇护认识,人身自由受到非法损害的,应当默默地看待,及时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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